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法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此為法定之程式,如不符此程式,經原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即屬抗告不合法,原審依法即應裁定駁回抗告,法律已有明文,首應敘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7日所為之
110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民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裁定諭知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繳納,詎抗告人於110年8月20日收受後,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在卷可稽,抗告自不符法定之程式,揆諸首段說明,本院應裁定駁回抗告。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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