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07號原告 陳健烽 被告 章政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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