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97號原告調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迅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6,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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