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書湛於民國101年9月23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向上路往公益路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8時13分許,行經忠明南路與向上北路交岔路口附近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擦撞前方由告訴人 歐昭宏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使告訴人歐昭宏人車倒地,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被訴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2439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