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奕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奕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有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奕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6至2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4月8日刑事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7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就所處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附表:受刑人郭奕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次)│有期徒刑2月(3次)│有期徒刑4月(9次)││││││├────────┼───────────┼───────────┼───────────┤│犯罪日期│101.12.10│101.12.11│101.12.12│││101.12.11│101年9、10月間某日│101.12.17│││101.12.16│101年9、10月間某日│101.12.24│││101.12.19││101.12.28│││102年2月初││102.01.02│││102.04.01││102.01.13│││││102.01.14│││││102年1月間某日│││││102.01.2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7│103.05.27│103.05.2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2.02│103.12.02│103.12.02│├─┴──────┼───────────┼───────────┼───────────┤│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96號│3096號│3096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5次)│有期徒刑6月(7次)│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340814元│├────────┼───────────┼───────────┼───────────┤│犯罪日期│101.12.13│101.12.20│101年10月中旬│││101.12.15│101.12.27││││101.12.30│102.01.03││││102年2月初│102.01.06││││102.03.11│102.01.18│││││102年2月初│││││102.03.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2年度訴字第38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27│103.05.27│103.11.1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2.02│103.12.0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96號│3096號│799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併科新臺幣434874元│併科新臺幣354940元│併科新臺幣435292元│││(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幣340814元)│幣340814元)│幣340814元)│├────────┼───────────┼───────────┼───────────┤│犯罪日期│101.12.21│102.03.09│102.03.2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104.02.1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799號│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593876元│併科新臺幣591786元│併科新臺幣519748元││││(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幣593876元)│幣593876元)│├────────┼───────────┼───────────┼───────────┤│犯罪日期│101年10月中旬│102.01.07│102年1月底│├────────┼───────────┼───────────┼───────────┤│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104.02.1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799號│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631426元│併科新臺幣560882元│併科新臺幣488754元│││(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幣593876元)│幣593876元)│幣593876元)│├────────┼───────────┼───────────┼───────────┤│犯罪日期│102.03.05│102.03.10│102.03.3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104.02.1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799號│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併科新臺幣671422元│併科新臺幣717164元│併科新臺幣688784元││││(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幣671422元)│幣671422元)│├────────┼───────────┼───────────┼───────────┤│犯罪日期│101.12.24│101.12.19│102.01.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104.02.1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799號│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783700元│併科新臺幣977568元│併科新臺幣297630元│││(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幣671422元)│││├────────┼───────────┼───────────┼───────────┤│犯罪日期│102年2月初│102.01.19│102年1月底│├────────┼───────────┼───────────┼───────────┤│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104.02.1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799號│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併科新臺幣818070元│併科新臺幣79152元│├────────┼───────────┼───────────┼───────────┤│犯罪日期│102.02.05│102.03.20│101年11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103.11.11│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104.02.12│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799號│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25│││├────────┼───────────┼───────────┼───────────┤│罪名│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148510元│││││(聲請書誤載為併科新臺│││││幣79152元)│││├────────┼───────────┼───────────┼───────────┤│犯罪日期│101年11月及12月間接續│││││數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16、16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1.11│││├─┼──────┼───────────┼───────────┼───────────┤│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2.12│││├─┴──────┼───────────┼───────────┼───────────┤│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99號││││├───────────┤││││編號6至2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