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96號原告 張玉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資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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