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然
訴訟代理人  蔡啟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昆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7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8,12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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