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陳宗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曾經本院以100年度中補字第138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