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妙法道場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妙法道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據繳納,應予補正。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次欲修正之章程內容,業經董事會或信徒常年大會會議通過修正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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