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明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