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99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被告 呂鴻承 被告 呂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