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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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甘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7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甘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見速偵卷第20頁至21頁)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陳甘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下,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駕車外出,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為警攔檢查獲,參以被告本案之酒精濃度值、所駕駛車輛之種類,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暨其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之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9年度投交簡字第7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066號被告陳甘露男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甘露前於民國8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89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11月12日12時許起至同日12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東勢區上城街某工地,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4時2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環中東路1段與松竹路交岔路口時,因行經路口號誌變黃燈未減速為警攔查,發現其有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甘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現場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檢察官林清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日
書記官武燕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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