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悅伶選任辯護人蔡富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續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悅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並經告訴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