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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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38號原告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籐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