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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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30號原告 林坤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芸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瀅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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