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01號聲請人艾瑞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安婕妤美容事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6年4月30日│23,625元│LA0000000││││公司 翁秋梅 │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