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 戴忠義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法本應繳納聲請費,惟伊因健康因素迄今無工作亦無收入,且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扶助,爰聲請暫免繳納前置調解費用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僅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調解程序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調解程序並無得聲請救助之規定,故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