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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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佩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佩青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吳佩青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