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427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暸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1日之庭期的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2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108年度竹簡字第427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期明暸109年2月11日庭期開庭內容」云云,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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