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