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2號原告 曾天財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