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黃怡甄 被告 陳秉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2號、105年度簡字第3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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