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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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林巧苹
楊喜尹 周喬盈林和志 許修慎 林金葉 劉懿萱 謝君怡 陳思涵 葉雅汀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