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張景林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武 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8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正。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之借款、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及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之賠償。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4年9月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許武藏 ,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許武藏於民國113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31,55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3年4月25日,詎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931,55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務契約書(兼作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勢區和興段481122.02全部2臺中市東勢區羊崎段738103.30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6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人行道‧儲藏室‧店舖‧停車空間‧住宅‧梯間‧補習班‧機械室鋼筋混凝土造005層一層:36.36二層:51.00三層:73.26四層:73.26五層:41.28騎樓:26.93突出物壹層:17.38突出物貳層:17.38突出物叁層:17.38陽台:30.59全部臺中市○○區○○街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