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6號聲請人 黃志吉 代理人 劉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2│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3│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4│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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