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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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0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新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義新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億貳仟叁佰零肆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壹佰零陸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零陸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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