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張錦文 被告 林芳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3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昭仁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子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