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32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相對人 黃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本票附表:無利息111年度司票字第0008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考號(新台幣)001108年10月15日15,088元未記載002108年10月15日1,820元未記載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