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