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桂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桂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屬違禁物;另扣案注射針筒3支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暨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桂勲於民國110年4月9日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340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1081公克),有該中心110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海洛因2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二)至被告於110年4月9日雖尚為警查扣注射針筒3支,然檢察官業已於111年2月21日就前開注射針筒3支為廢棄之處分命令在案(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卷第229頁),是該注射針筒3支既經檢察官執行處分而滅失不復存在,自無再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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