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名 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