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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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花旗銀行松江分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陸仟叁佰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