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明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郭明香之請求權依據,暨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及公共基金6,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明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