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聲請人 田薏茹 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憲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
件及計算方式(如本互助會是外標或內標?第幾會得標?),如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日暨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㈡請提出債務人葉憲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