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20號原告 鄭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其數額為66
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34元(計算式:1,000-666=334),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