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167號聲請人 黃昱閔吳美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最新證明文件正本。
二、請提出 黃昱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黃昱閔、黃昱龍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提出吳美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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