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聲請人源延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