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7.30│95.8.11│96.3.23│95.12.25│├──────┼──────┼──────┼──────┼──────┤│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南投地檢96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2036│││1325號│1325號│1027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96年訴字第││實││1082號│1082號│第55號│603號││審├────┼──────┼──────┼──────┼──────┤││判決日期│96.11.15│96.11.15│97.2.14│96.10.25│├─┼────┼──────┼──────┼──────┼──────┤││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96年訴字第││判││1082號│1082號│第55號│603號││決├────┼──────┼──────┼──────┼──────┤││判決確定│96.12.28│96.12.28│97.3.10│97.3.14│││日期│││││├─┴────┼──────┼──────┼──────┼──────┤││南投地檢97年│南投地檢97年│南投地檢97年│南投地檢97年││備註│度執字第604│度執字第604│度執字第961│度執字第1023│││號│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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