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現於臺灣雲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6月間某日│96.06.2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861號│96年度毒偵字第3039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斗簡字第392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實│││││審├──────┼──────────┼──────────┤││判決日期│96.9.4│96.11.08│├─┼──────┼──────────┼──────────┤││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斗簡字第392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20│96.11.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10號│96年度執字第6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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