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債權人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凌碧霞 、 許明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事項欄編號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自105
年10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應自到期日105年11月2日起算)。
㈡確認票號AD0000000之支票債權是否對債務人許明達請求
?若是,具體敘明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債務人許明達非票號AD0000000支票之背書人。)㈢提出債務人凌碧霞、許明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