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849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石來運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天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說明債務人違約情形及應支付費用之計算方法。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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