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6年9月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01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且本院為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296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而受刑人於105年3月9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後,於106年9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上開案件應執行刑期之終結日原為107年5月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4月18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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