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原告 林姿君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壹億元及利息,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496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