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務人 王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逾期二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逾期三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