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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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0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隆昇 被告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被告 陳世昌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又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答詢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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