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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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7號原告 郭國欽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被告 林陳韻卿
陳吳瑞瑛 陳瑾華 陳興綸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興紹 被告 陳幸芳
陳見明 陳見發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黃秀琴 被告 陳瑾蕙
陳立妍 陳瑾如 陳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