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105年度審易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4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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