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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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86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相對人 黃文昭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文昭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黃文昭之戶籍地址係在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並參酌聲請人未提出足供認定相對人住所地係設於本院管轄之證據,自應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則依前開說明,應以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