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陵雲 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0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04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