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3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首開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92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8年9月5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仍未據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麗惠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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